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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不得分摊到月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有报道称,某市计划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收入采取“分摊到月”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年终奖是职工一年的辛勤付出所得的报酬,计入一个月收入征税既不合理,税负又较高。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对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薪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数月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的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按现行政策规定,年终奖金是不能按月进行分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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