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个人所得税辅导 > 正文

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征稿而支付给的报酬应如何计征个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5号 文件规定: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适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