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2022-10-14 06: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根据财税国税公告的要求,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作为退税凭据,即不得“一票两用”。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大部分地区采用的待抵扣处理,即认证后发票金额和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栏,等正式申报退税后再通过第28栏抵消;二是上海、河北、陕西等地区所采用的先抵扣再转出的办法。

出口退税政策已经规定了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除非购进时就知道该业务是内销,或是直接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可以直接认证抵扣,其他情况则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原未抵扣的进项税).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