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何汇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据此,对采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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