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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次疫情的捐赠会计及税务处理怎么做?

2021-11-19 12: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针对本次疫情的捐赠会计及税务处理怎么做?

针对本次疫情的捐赠会计及税务处理怎么做?

一、捐赠现金: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捐赠实物:

发生捐赠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征增值税.

税务处理:

一、捐赠现金

不同捐赠方式扣除办法不同.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2020年第9号公告中,并未提及可以全额扣除,政策没有特殊规定,就适用一般规定,也就是直接捐赠现金不能扣除.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限额扣除的适用前提也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另外,现金捐赠的税前扣除凭证是: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捐赠货物

企业一般捐赠货物,在税收政策上要复杂一些,主要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和税前扣除问题,如果是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还可能涉及消费税.

对新肺疫情进行货物捐赠,目前的政策规定是:

1、免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企业将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处需要注意是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的意思是,同时它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原本票据不合适不能抵扣,或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就是一个直接的利好.对于票据规范的一般纳税人,免税是否更加有利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测算.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无偿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购进或自制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3、公益捐赠支出可全额税前扣除.企业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物品、还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都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除了原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9号公告还在此进行了突破,对于直接捐赠给医院的物品,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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