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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