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是否可以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020-09-01 17: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