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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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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