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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最新减免规定是什么?

2020-08-07 12: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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