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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0-07-24 12: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实际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在7月至9月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在10月至12月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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