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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常识

2020-03-03 16: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自从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以来,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简易计税方法具有征收率低,不需要核算进项税,账务处理相对简单等优势。今天我们就从简易计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发,一起来看一看简易计税的优缺点。
  首先如果从增值税税负、利润水平及下游客户需求等多个方面一起来分析,我们会发现简易计税并不一定是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首先我们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适用的公式为: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而简易计税方法用简单的语言总结来讲,就是一般纳税人的某些项目也可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方式来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相关法规中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其他项目发生的上述资产是不可以混为一谈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在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人对于计税方法是有选择权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轻易无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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