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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项目报告

2019-11-22 17: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三、设定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四、办理材料:
 
  1.《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2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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