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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2019-11-22 17: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材料:
 
  1.《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2份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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