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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2019-11-22 15: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二、业务描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四、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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