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2019-11-22 15: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办理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