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出口报关单单位和增值税发票单位

2019-06-13 17: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们是外贸公司,之前出口了一票货物,报关单上单位是:千克而工厂开给我们进项票的单位是:KG 。 请问工厂开具KG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影响我司退税? 问题答复: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但不禁止使用一些必要的符号、字母以及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等。 综合上述规定,上述发票中的计量单位KG,不影响退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