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综〔2013〕88号第一条,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广告服务,不包括广告设计,因此,贵司如是提供广告设计服务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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