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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