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关于附加税问题

2019-05-21 16: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如果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低于900元,其当月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免交,到年终汇算时是否要合并补交?    答:
    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1.经电话咨询,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况,也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则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2.附征税费不涉及年终汇算合并补交问题。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