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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的减免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2019-05-13 13: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导读: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问:纳税人2015年未享受的减免税,现在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此,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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