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某研发项目,部分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部分自筹。财政拨款部分未花完,结转下年。自筹部分形成的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形成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即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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