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名称是“网络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04-23 15:2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进项项目名称是“网络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故,网络服务费不能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中扣减。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