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赔偿金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2019-03-08 10: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赔偿金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赔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63号)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将饭店出租给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后,因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导致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出租方取得了部分赔偿金。因赔偿金是出租方出租饭店而取得的,所以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实质上是出租饭店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