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外贸企业收到失控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2019-03-08 10: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最近,外贸企业收到失控发票的情形较以往有所增加。一旦遇到这样的事情,就会产生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一系列涉税问题,令外贸企业苦不堪言。

案例

浙江某外贸公司去年9月~10月出口美国11个批次的拉杆箱,累计出口额为78.7万美元,购进货物金额455.8万元,进项税额77.5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退税率为15%,已于2014年1月~2月办理出口退税,退税额为68.4万元。因供货商WJ市某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后被该供应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列为失控发票。该外贸企业主动退回了已退税款。该公司进货的发票被列为失控发票,会遇到哪些涉税问题?如何妥善解决?

分析

失控发票是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失控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没有类似失控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但两者的道理是相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出口退税实务中,也是据此规定办理的。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失控发票的,暂不得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非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出口退税凭证。若已办理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六条规定,对使用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复核,发现原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因此,该外贸企业主动退回已退税款并无不当。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如税务机关将查有下落的供货商列为非正常户,从而导致问题产生的,或将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失控发票等,由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若税务机关拒绝承认并改正错误,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用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非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失控发票申请退税,属于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一般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这里的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理所当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补充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失控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就意味着不能申报免税。如果货物出口不能申报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一般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如果该外贸企业出口美国的上述11个批次拉杆箱能够正常退税,可退到出口退税款68.4万元,加上相应的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484.1万元,扣除购货成本455.8万元和相关费用75万元后,可盈利21.7万元,如果不能退税,再加上按规定还要计提销项税额70.3万元,则要亏损117万元。又因失控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75.1万元而需多缴企业所得税68.8万元。

本案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供货商资不抵债,开票人员用法定代表人携带企业公章走逃后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外贸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增值税税款且欠税数额较大而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失控发票。供货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法定代表人携章走逃后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属骗购发票,用骗购发票开具的销售收入没有缴纳税款,将其列为失控发票并无不当。而该外贸企业认为,该供应商并没有走逃或失踪,目前每月都在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列为失控发票,缺乏政策依据,应予纠正。若得到纠正,该失控发票就可恢复合法有效凭证的身份,既可以据此办理出口退税,又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笔者认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供货商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该外贸企业的观点更符合税收政策。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