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销售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税

2019-02-27 16:0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我公司开采地下水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剩余部分未经加工销售给相邻纳税人使用,对此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一、征税范围:

  ……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工矿企业自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产的,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开采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