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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关联企业间相互转让技术如何缴税

2019-02-26 10: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集团关联企业(一般工业企业)之间相互转让技术(企业认定,未经科委等机构确认),是否可以?若可以,是否缴营业税?是否转让方免所得税(年500万元内),而受让方可税前列支?

  【解答】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所以,贵企业显然未经技术市场或者科委等相关部门的认定,不具有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不符合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不能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年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从上述规定不难得出,境内技术转让应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贵企业所转让技术属于企业自行认定,不符合上述要求,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对此部分转让所得照章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受让方可否税前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而,受让方购买此项技术只要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购买此项技术时,如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不得在税前一次性扣除,需要逐期摊销,具体请参照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的是,因此项交易双方为关联交易方,还应注意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价格以及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就此交易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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