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019-02-22 15: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6%)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提示: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