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扣问题

2019-02-21 17: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专家好:我们是化工企业,用于研究技术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那么,加计扣除时,这个还可以再扣除吗?(如购入设备8000,年中计入"管理费用",加计扣除时,是否还可以再扣4000元.谢谢老师!

 

zjj1234会员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您费用化的研究开发费用,也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可加扣4000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