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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国产设备抵免审核程序

2019-01-25 16: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今年所里说有几十家福利企业要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老师:做福利企业要注意那些方面呢?

  另外也有几十家企业要做国产设备抵免,不知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审核时要注意些什么呢?谢谢!

  :关于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其他企业基本一样。这里提供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方面试点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的规定,纳入此次试点的地区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试点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财税[2006]111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方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关于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上述财税[2006]111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残疾人员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

  关于执行上述优惠政策试点的福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对于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提供下列文件,供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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