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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购买软件是否可抵退增值税

2019-01-18 16: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老师您好,我是深圳市一家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现准备从国内采购OFFICE办公软件,AUOCAD软件一批,请问此部分可否抵扣增值税?为什么?

  另请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对东北老基地试行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参考文选。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抵扣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所购货物不包括在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你公司单独购入自用软件,不属于固定资产,因此如果当地没有特殊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以下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的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

  /new/63/67/84/2004/9/ad42125111141940021580.ht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

  /new/63/67/84/2004/9/ad91056111103940021542.htm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new/63/67/84/2004/12/ad27526111172214002144.htm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     /new/63/67/84/2004/9/ad3612511110294002805.htm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new/63/67/84/2004/12/ad50146111172214002840.ht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new/63/67/84/2006/1/wa7503165441421600223352-0.htm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new/63/67/84/2005/12/ad421791111621500222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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