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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9-01-18 16: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老师,您好。我司为外资企业,产品全部出口到欧美,产品的单位价值较高而且属于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类型。这几个月国外有几笔退货,金额不大,该如何处理?正常手续非常复杂,会计该如何处理?税务和海关呢?盼回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追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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