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按税法规定标准内计提的工会经费可扣除吗

2019-01-18 16: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按税法规定标准内计提的工会经费已列支,但还没有上缴工会,所得税汇算期间不让扣除,让我做纳税调增。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由于你公司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工会经费未上缴工会,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让你公司做纳税调增的做法是合理的。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