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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拨入资金的处理

2019-01-18 16: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 某内资企业经省财政厅批准列入2005年度省级挖潜改造资金中小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共拨入资金90万元,用于高性能涂布机技术改造,此笔资金不需要归还财政。企业收到此笔款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结转本年利润。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该企业正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技术改造贷款补贴不应计入应税所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并入应税所得。二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给予指教,谢谢!

  答:《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挖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结构调整重点技改专项、装备制造业专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一般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专项扶持资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省在转发该文时补充: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包括地方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但未明确企业取得的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二、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题中所指的内资企业如果是广东省的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拨款可按粤地税发[2001]25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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