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房产公司购买的已开发土地的纳税问题

2019-01-18 16: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用于开发的且已经进行了开发的土地(通过挂牌出让取得的)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作出如下规定:“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开发的且已经进行了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