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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点的增值税、所得税在哪里交纳?

2019-01-16 14: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老师您好:

  我单位是在黑龙江漠河县注册的公司,主营木材采伐,销售。边境小额贸易,我们单位与俄罗斯一家企业合作进口木材,进口木材不在漠河县,而在黑龙江绥汾河,并在绥汾河设销售点核算销售,请问老师:1.我单位增值税在哪里交纳?2.我们单位在漠河县核算成本和管理费用,所得税在哪里交纳?

  答:根据上述情况,你公司在绥汾河设销售点销售进口木材,如不属于临时外出经营活动,则该销售点为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应按《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函[1998]676号文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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