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物业管理营业税问题

2019-01-15 16: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 老师,您好。

  有一集团公司下属多个不同职能的实业公司,其中成立了物业公司,独立法人单位,专门从事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物业管理,包括收取电费、水费、煤气费、收视费、卫生费、安全费等等费用,电费、水费、煤气费等都上缴。老师,请问:该物业公司对集团内部进行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应以什么税目缴纳?如何缴纳?

  谢谢!!!

  答: 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