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折价售楼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2019-01-08 12: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度共销售商品房70套,向购房者开具的正式发票金额为700万元。但公司为了照顾关系,暗中给予了20户购房者20万元的折扣,并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

请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少收的20万元是否也应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据此规定,该公司给予购房者的20万元折扣属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因此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应就700万元营业额全额纳税,少收的20万元也应纳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