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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2019-01-04 14: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请问:对上述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国税发[2003]83号文对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只是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规则,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仍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2、3项一般不征收营业税,4、5项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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