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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金手饰是否属于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手饰

2019-01-04 14: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铂金手饰是否属于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手饰?

答: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简称为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的规定: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不适用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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