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能否返还

2018-12-21 11: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自1995-1999年度从其他单位分得税后收益近300万元,因故重复计算了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能否将此多缴的税款返还给我公司?

  答:《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