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从被投资单位分得股利出具何种票据

2018-11-22 11: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我公司为企业甲的法人股东,每年从企业甲分得股利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或收据?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可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开具收款收据。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