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前一年发票可否在第二年税前扣除

2018-11-20 12: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2009年发生的一些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0年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09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