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公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账面营业收入420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营业收入5000万元,差异800万元。据公司会计说,2011年5月31日前财领导出于某种目的,曾让会计把2010年账反结账增做一笔800万元的收入(未开票),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注:136万元销项未申报 2011年5月31日之后某月开票(申报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二、 分析: (一)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税函〔2008〕875号同时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案例分析 1、800万的收入如果是在所得税汇算后补做 也就是说,2010年度所得税汇时没有申报到800万元收入,此时开票时回冲800万元收入是不正确的,2011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做纳税调增800万元,或者追溯调整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加收滞纳金。如果2010年度补做那笔收入既不符合会计准则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样处理: 借:以前度损益调整 800万元 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2、800万元月的收入如果是在所得税汇算前补做也就是说800万元的收入在家2010年所得汇算时已报,此时在家2011年度回冲,所得税方面应没有什么问题,汇算时不用调整。但增值方面可能有风险,增值税滞后纳税。 三、 未开票收入处理 1、 确认末开票收入时 财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附一》第四栏未开票收入填 800万元,销项填写136万元。 2、 在以后期间开票时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附表一》第四栏未开票收入填 -800万元,销项填写-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