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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11-13 18: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4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附件1第4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减税。故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放弃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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