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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

2018-11-09 11: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当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需要收取相应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是销售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相关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集资费、违约金、滞纳金、奖励费、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储备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问题中的滞纳金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且按规定开具发票。因此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够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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