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方开具的发票,对方认证无法通过,则必须冲红后重新开具,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方将发票联、抵扣联,拿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则应无法通过认证,加盖“认证不符”章。(如果能够认证则无需冲红重开)
2、对方会计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大厅索要:
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根据认证不符的原因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4、根据认证不符的原因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将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送交主管税局的专管员签字办理。
6、将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寄给我司,我司据此才能冲红并重新开具。
以上是2007年1月1日全国统一执行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执行异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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