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2018-09-26 13: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A公司为M公司提供运输服务,部分尚未付款开票。A公司宣告整份合同转让给B公司,B公司开票是否可以向M公司收取款项?    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时才可开具发票,B公司未发生运输劳务,不能开具发票。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