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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应如何处理原领购、印制发票?

2018-09-20 11:27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办理下列发票验旧、缴销手续。
    (1)携带按规定应验旧而未验旧的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进行验旧并按规定报送电子开票数据(特指普通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
    (2)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对纳税人结存的空白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进行截角处理。
    当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时(指纳税人发票结存中的空白发票、未验旧的发票存根联丢失或损毁),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或被盗(抢)的,应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失手续,提供给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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