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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眼看医药行业的“两票制”

2018-09-19 10:5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导读:“两票制”后就是“一票制”,这是大势所趋。国家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相关的配套准备工作也在陆续进行中

据媒体报道

4月26日,国务院关于今年医改的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出,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并且积极鼓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消息一出,再次引发行业热议。

“两票制”实行以后,广东将有将近七成的经销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对此,一些中型经销商开始扩充场地和设备,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而一些小型经销商,已经开始着手转行了。

据CFDA官网显示,4月15日,CFDA和国税总局签署了《信用互动合作框架协议》,将互认对方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联合打击,实现1+1>2的效果。药监联手税务:从严审查严重失信企业,”挂靠走票“要当心了。

根据协议,CFDA和税务部门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管理规定条件下,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充分共享双方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共同建立信用互动机制,在本部门信用评价信息中记录对方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加以应用。

5月9日下午,在题为“税眼看两票制”的沙龙活动中,我与一些药企和经销商的高管进行了三个小时的互动。在沙龙开始前,参加沙龙的大多数人认为,他们自己可以搞定这些问题。沙龙结束后,我看到了他们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当中。

在沙龙上,我重点对药企最关心的公关费用“出口”进行了涉税点评:

1 会议费项目

情况一:“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最近在中国税务报发表了,题为《餐桌上“吃出”亿元会议费》,文中描述如下:

“在企业日常的费用支出中,会议费是一项常见支出。可是,你听说过哪家企业常年在餐桌上边吃饭边开会,单凭餐饮发票就列支巨额的会议费吗?听起来难以置信,但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人员却发现某大型药企G公司在餐桌上竟吃出了1亿元的“会议费”!

检查组认为,会议费与餐费不能简单混同,财务报销凭证也应有区别。根据规定,列支会议费的入账材料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支付凭证。餐费发票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却无法反映小型研讨会的内容及形式。除餐费发票,企业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该项会议费是真实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G公司仅凭餐费发票就直接按会议费入账核算并申报扣除,难以让人信服。”

老郭认为

这个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是“体育老师写的、音乐老师负责执行的”吗?,为什么不寻求专业的支持和帮助呢?企业为此会付出几千万的代价,并可能因此上了税务“黑名单”,被公布于众。

情况二:营改增了,会议费以后大多要开增值税专用票了。以下是河北国税局下发的相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老郭认为

以后药企通过这条传统的管道“套现和公关”,看来不行了!如果还“顶风作案”,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 通过税收返还

老郭认为

这条路,也很难走下去了!因为,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完善,靠返还来解决“那些问题”,可不行了。

3 通过劳务公司

老郭认为

这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收入营改增后,劳务公司还敢“虚开”吗?这条路,也行不通了。

4 通过个人银行卡来收取、支付相关费用

在这个节点上,我重点讲解了即将在我国实行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一些专业的应对建议。规定如下: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纳税人识别号,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老郭认为

上述规定的执行,对于相关药企,才是致命的。所以,做好准备,拟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才是药企需要认真思考的。

“两票制”后就是“一票制”,这是大势所趋。国家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相关的配套准备工作也在陆续进行中。从涉税的视角来看,税务总局是高度重视,王军局长亲自参与相关的工作就可以证明这点,相关药企今后的发展方向,也到了应该认真思考和决策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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