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检查

2018-09-13 11: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必须经税务机关查验方可销毁。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记账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果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情况,有权调出发票查验,有权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资料、凭证,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发票有关的情况,并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

  对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有疑义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要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